黃山市研學旅行管理暫行辦法
更新時間:2020-04-30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本市文化旅游資源優勢,進一步規范研學旅行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研學旅行活動。
第三條 研學旅行是指以中小學生為主體對象,通過集體旅行、集中食宿方式開展的研究性學習和旅行體驗相結合的校外教育活動。
研學旅行組織機構是指組織研學旅行活動的中小學校、其他教育機構及法人組織。
第四條 開展研學旅行活動,應當遵循“規范管理、注重質量、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教育、文化旅游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消防救援、保險行業監管、共青團等部門或組織,共同做好研學旅行管理工作。
教育部門負責督促本市中小學校、其他教育機構落實安全責任,審核研學旅行活動方案、投保信息和應急預案;加強對研學旅行基地(營地)的動態監管,組織開展年度復核工作,對不達標且在規定期限整改仍不合格的,將按照相關程序予以摘牌。
文化旅游部門負責審核開展研學旅行活動的旅行社等企業或機構的準入條件和服務標準;將本市域內旅行社地接的研學旅行團隊納入全國旅游團隊服務管理系統,實現實時、全程監管;會同相關部門開展研學旅行接待示范酒店創建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研學旅行車輛的交通違法行為,積極為研學旅行交通安全提供保障和便利;加強對研學旅行住宿場所的治安管理,健全研學旅行基地(營地)住宿場所入住人員實名制登記管理制度。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督促運輸企業做好研學旅行車、船等交通工具的安全檢查;完善研學旅行基地(營地)周邊的道路標志設施,為研學旅行提供安全暢通的道路環境。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加強對研學旅行住宿場所等公共衛生的監督管理,組織和指導研學旅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研學旅行活動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指導本市研學旅行組織機構、基地(營地)等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加強研學旅行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查處加工經營腐敗變質、超過保質期及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劑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違法違規行為。
消防救援部門負責加強對研學旅行住宿等場所消防安全監督管理,督促相關經營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消除火災隱患,防范火災事故。
保險行業監管部門負責協調保險企業提供并優化校方責任險、旅行社責任險等相關產品及服務;鼓勵保險企業開發有針對性的產品,對投保費用實施優惠措施。
共青團負責將少先隊、共青團活動與研學旅行有機結合,鼓勵大學生參與研學旅行志愿服務活動。
各相關職責部門應當加大日常聯合執法力度,督促整改各類隱患,健全檢查督查檔案資料。建立研學旅行活動服務單位及從業人員的誠信記錄,落實嚴重違法“黑名單”制度,完善違法信息共享機制。
第六條 研學旅行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制定行業服務標準,發布行業自律倡議,共同抵制低價惡性競爭等行為,協助行政管理部門規范行業行為。
研學旅行協會應當積極引導協會會員按照《研學旅行服務規范》(LB/T 054-2016)、《研學旅行者組織與服務規范》(DB 34/T 2768-2016)等相關行業標準提供研學旅行服務,為研學旅行團隊配備相應的安全員、輔導員、研學指導師、導游員、帶隊老師和醫療人員,規范服務流程,提升服務質量。
第七條 研學旅行組織機構組織研學旅行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活動相關的服務提供方簽訂旅行服務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二)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構建全程安全防控機制。提前評估研學旅行活動安全性,存在安全隱患、惡劣天氣等情況時,嚴禁組織學生前往,確保研學旅行活動安全有序。
(三)明確專業的應急處置部門,安排專人負責協調處置突發事件。
(四)研學旅行活動服務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安全風險防范及應急救助技能培訓。
(五)建立完善的交通、住宿、餐飲、行程以及安全管理、規范服務、教育培訓、投訴處理、質量評估等工作臺賬,建檔備查。
第八條 研學旅行的交通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研學旅行組織機構應當選擇具有旅游營運資質的車輛,并提前做好研學途經道路實地巡察,選擇安全通行道路,宣講交通安全知識;
(二)研學旅行團隊車輛的行駛道路不宜低于省級公路等級;遭遇突發惡劣天氣時,應當研判安全風險,及時調整交通方式;
(三)旅游汽車服務單位應當為研學旅行活動提供資質合法、保險及時、安全性能符合技術標準的旅游營運車輛。
第九條 研學旅行的住宿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研學旅行組織機構應當選擇營業執照、消防安全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等證照齊全的住宿場所,住宿應以安全、衛生、舒適為基本要求,客房衛生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技術標準。
(二)研學旅行組織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住宿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告知學生住宿安全注意事項,帶領學生熟悉住宿場所逃生通道,組織開展巡查、夜查等工作。倡導男、女學生分區住宿,女生片區管理員應為女性。
(三)住宿場所的消防設施器材、逃生通道、安全出口、防護設施、公共信息導向系統等安全保障措施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國家技術標準。
第十條 研學旅行的餐飲活動,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研學旅行組織機構應當選擇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等證照齊全的餐飲服務單位,餐飲服務和衛生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技術規范。
(二)餐飲服務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進貨查驗及索證索票、餐飲加工過程控制、餐飲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改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加工操作環境,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一條 研學旅行基地(營地)開展研學旅行活動,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健全安全預警機制和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開展常態化安全檢查,建立科學有效的安全保障體系。
(二)對基礎設施進行定期管理,建立健全檢查、維護、保養、修繕、更換等制度,建立結構合理的專職、兼職、志愿者等基地安全管理隊伍。
(三)公布行業主管部門核定的ZUI大承載量,制定和實施流量控制方案,采取預約等方式對接待人數進行控制。
(四)為研學旅行學生購買在基地(營地)活動的公共責任險,并可根據特色活動需求建議或者協助學生購買相應特色保險。
第十二條 研學旅行組織機構應當與服務單位圍繞教育目標共同制定研學旅行課程。課程應當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愛國主義教育、革命傳統教育、文化傳承教育、學科實踐教育等內容,充分彰顯本地特色和文化內涵,做到與學校教育相銜接、相補充,針對不同學齡段學生提出相應學時要求。
研學旅行組織機構應當建立研學旅行教育服務評價機制,對教育服務效果進行評價,持續改進教育服務質量。
第十三條 旅行社應當結合黃山市地域特色和青少年特點,策劃和研發滿足不同學齡層的研學旅行產品。研學旅行線路應當由專業團隊踩線,確保線路的安全性。
第十四條 研學旅行組織機構及服務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違者由相關職能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一)使用無旅游營運資質車輛的;
(二)有違法駕駛行為的;
(三)住宿場所經營證照不齊全的;不按規定對入住研學團隊進行登記的;
(四)餐飲服務單位證照不齊全的;食品安全自查、進貨查驗及索證索票、餐飲加工過程控制制度、餐飲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制度未落實的;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有害人體健康食品的;
(五)存在消防違法行為和火災隱患的;
(六)其它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經營活動的。
第十五條 當研學旅行活動發生突發事件或安全事故時,研學旅行組織機構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實施應急處置,并第一時間向事件或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報告;對不報、瞞報、漏報、遲報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對不作為、慢作為、監管缺失或履職不到位的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及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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