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不是只為旅游經營者制定的,這條規定請大家知曉
更新時間:2020-10-23
對于進入景區未開發、未開放區域而導致需要進行救援的游客,游客需要承擔相應的救援費用,是“自甘風險”在旅游活動中的具體體現。
俗語講“行車走馬三分險”。人員的流動性、活動的異地性、體驗的新奇性等特點,使得旅游活動天然具有風險。《旅游法》對“旅游安全”專章進行了規定,并在其他章節中也有體現。
這些條款多以旅游主管部門、旅游經營者為規范對象,要求其遵守法律法規、進行安全監管和經營。而對于旅游者自身應承擔的安全責任涉及不多。這使得旅游安全事件發生時,旅游經營者乃至旅游主管部門往往背負了更多的法律和道義上的責任。
《民法典》的頒布,使“自甘風險”從法學理論術語成了法律規定的原則,不僅受到廣大法律工作者的關注,也為社會大眾所了解。該原則在《民法典》中的確定,對于矯正不平衡的風險責任分擔、合理分配風險責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遵循。
具體規定
《民法典》第1176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一般而言,“自甘風險”是指行為人預見到某項特定活動的風險性,但仍自愿參與該活動,那么對于其預見到的該風險導致行為人的損害,行為人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適用的活動類別
從第1176條規定來看,其適用的活動為“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并未表述為“旅游活動”。如此表述有其合理性,畢竟“旅游”這一概念更多的是作為一種包含了眾多要素(如旅游業內常提及的“旅游六要素”)的綜合性活動,基本包括了所有的社會活動。
而法律需要解決的風險責任負擔問題,必定是在某一特定的環節和要素中的,如果籠統地界定為“旅游活動”,將會混淆具體活動中的責任承擔原則。而旅游活動中游客參與的互動性的演藝、工藝制作等文化活動,或攀巖、漂流、競技等體育活動,也當然可以適用該條規定。
現實意義
近幾年,隨著旅游人群的逐年增多、旅游業態的不斷創新,旅游者對于新奇刺激的旅游項目的需求有所提升,玻璃棧道、蹦極滑翔、野外穿越乃至“翼裝飛行”等高風險文體、旅游項目不斷涌現。在這種大背景下,《民法典》對于自甘風險的規定,不僅在民事立法上具有極其重大的理論意義,也對旅游活動的有序開展具有極強的現實意義。
首先,“自甘風險”原則的確定,可以明確參與各方對于風險發生責任分擔的責任預期,使得參與者根據自身的身體、心理狀況以及對于風險的預判,理性地參與相關活動。并可以在實際風險發生時,依據法律規定合理界定責任,理性維權和處理糾紛。
其次,“自甘風險”原則的確定,可以有效促進一些雖然具有一定風險性,但對于提高人民群眾身體素質有助益、對于提升游客旅游體驗有價值的文體類旅游項目的開展。避免旅游經營者因為過于顧慮安全責任風險而因噎廢食,裹足不前,也可以進一步增加旅游項目供給的種類,滿足旅游者多元化的旅游消費需求。
再次,“自甘風險”在《民法典》中的規定,也并非完全絕對,而是有所保留和限制,對于致害人的故意和重大過失行為,對于活動組織方應當承擔的安全警示責任也有相應的規定,可以較好地平衡和保護各方利益。
當然,法律條文是以底線思維作出的規定,是從后果發生的情形作出的責任分擔,可能看起來是冷冰冰、硬邦邦的。每個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追求生命的豐富多彩,參加一些具有一定挑戰性、刺激性的活動無可厚非,但是還是要把風險意識放在首位,關注相關警示信息,敬畏規則、遵守法律,并充分評估其風險,量力而行。
除了“自甘風險”外,《民法典》中也多次提到了“公序良俗”這一基本的民法原則,如在第八條就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這也是每個旅游活動參與者更應時刻關注和秉持的原則。文明旅游、安全出行,敬畏規則,珍惜生命,都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應有之義,也是對我們所有人的普適性的要求。
- [2025-02-24]皖南古村,黃山景區6天旅游團
- [2024-03-29]黃山徽筆制作,黃山+宏村定制3天2晚游
- [2024-03-29]黃山家庭定制5天4晚游,2人成行,專車專導
- [2024-02-29]探索黃山之美,暢游黃山風光
- [2024-01-25]黃山定制游路線,黃山宏村4天3家庭游推薦
- [2023-12-08]合肥到九華山、黃山、宏村3日游線路,3天旅游團
- [2023-12-04]大美黃山、夜泊宏村、西溪南3天2晚 跟團游
- [2023-12-01]古徽州、黃山、婺源賞秋5日游,戶外賞秋旅游線路